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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4:23:38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12月26日,任女士、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任女士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公寓,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46.4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55139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任女士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5139元。但房屋竣工后开发商拟交付给任女士的房屋,让她傻了眼。房子与合同上的平面图不一致,房屋内床头和卫生间位置多出两根柱子,导致户内实际使用面积减小,致使任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任女士诉至法院,提出:1、请求判决解除原、开发商于2020年12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开发商退还任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455139元。
庭审中,开发商表示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冠领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任女士、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女士现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室内设计出现变更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交购房款455139元,开发商当庭亦表示同意,故任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一、解除任女士、开发商于2020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任女士购房款455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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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