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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3:54:06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4月14日,余女士经朋友王某介绍,与某家具公司的老板文某订立了家具定制合同。双方在盖有家具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产物销售单上签字,载明公司为其提供衣帽间、电视墙定制服务,价款5400元。当日,余女士向文某支付5400元。2020年5月15日,文某提出为了满足定制服务要求,需补交额外货款700元,余女士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相关款项。
临近原定交货日期2020年6月14日,余女士询问商品情况,文某提出因各种因素无法如期交货,需更改交货日期到2020年7月15日。临近第二次约定交货日期,文某又提出不能明确交货日期。无奈之下,余女士提出退款并解除家具定制合同要求,随后文某开始失联。
经余女士调查,原来,家具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进行了简易注销。文某作为股东在相关注销声明进行了签字。但文某在订立家具定制合同时未告知余女士及推荐人王某公司注销情况,余女士怀疑文某存在无交货能力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余女士的消费者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叁。
冠领说法
文某作为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已经依法注销后,以公司财务章对外签订销售单,因该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终止时已消灭,产物销售单因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产物销售关系亦未能成立。文某基于上述未能成立的家具定制合同关系收取余女士款项,属不当得利范畴,应返还已收取之利益。从案情整体分析,文某取得上述利益之时并非善意,在返还时应同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
余女士提起诉讼的案由为产物责任纠纷,该纠纷是指产物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而不应适用本案。余女士另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诉请文某按照叁倍返还服务费用,因双方未能成立合法有效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该条款不能适用。综上,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
一、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余女士6100元;
二、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女士占用判项一资金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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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