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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房产合同律师:签了认购协议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后果?

2022-05-25 14:31:08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2020年8月29日,龙先生作为乙方与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若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时间7日后,仍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所认购物业之权利,房号不予保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且定金不予退还。在本协议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若甲方将乙方认购之物业另行出售,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本认购协议书生效后,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退房申请。

  签订协议当天龙先生交付定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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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通知,因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专线布置原因,2020年9月1日至9月底期间无法进行网签备案。在此期间,龙先生、房地产公司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待网签系统恢复运行使用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年10月29日,房地产公司员工董某通过微信通知龙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疫情防控,双方协商之后再商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

  2020年11月7日,龙先生因几次都没成功签订合同,便通过微信向房地产公司申请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龙先生遂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本人现委托营销部公开出售本人认购的房屋,一旦该房屋出售,本人自愿配合签名”。

  2020年12月30日,房地产公司用短信通知龙先生尽快履约,否则将没收100000元定金,并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而龙先生这边则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冠领说法

  双方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龙先生、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龙先生未能按约定时间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属于免除房地产公司责任,加重龙先生责任、排除龙先生主要权利的条款。该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无法进行网签备案的期间内,龙先生、房地产公司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待网签系统恢复运行使用后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龙先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无法进行网签备案期间其已通知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还定金。

  2020年10月29日,房地产公司通知龙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龙先生至今未按约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龙先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存在导致合同法定解除的违约行为。

  双方就《认购协议》达成了附解除条件的协议,即在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成功,龙先生配合更名的条件下,双方愿意解除《认购协议》。现案涉房屋仍未出售,故解除的条件未成就,《认购协议》仍合法有效。综上,故龙先生请求判令解除龙先生、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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