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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4:48:0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9i传媒有限公司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李建律师、陈亚洲律师代理的北京西城确认合同无效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被告兄妹之间所签合同有效,涉案房屋归属委托人所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上诉请求。
1997年,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苗晓碧还是家中的未婚小女,母亲也尚在人世。
由于原住房处于拆迁安置的范围内,当年七月份,与母亲同在原住房户口上的哥哥苗晓光代理一家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并与代理母亲的妹妹苗晓碧一道办理了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随后,苗晓碧一家因此获得了一大一小两个拆迁房屋指标。
由于家中兄弟姐妹众多,而哥哥们都已经各自成家,这两套房子的购买指标自然而然的落到了与母亲同住的苗晓光以及未婚小妹苗晓碧身上。于是在母亲的主持下,几人一致同意将大房子给哥哥苗晓光,小房子给妹妹苗晓碧。但由于当时苗晓碧并不符合购房要求,一家人便针对购买人的问题进行了商议,最终决定两套房屋都以苗晓光的名义购买,而后苗晓碧将属于自己房屋的房款支付给哥哥。此外,当年的拆迁房屋购买有惠民政策,苗晓光与妻子的工龄加在一起正好符合购房的工龄折扣条件,因此购房时获得了不少优惠,苗晓碧也如期将2.6万余元的房款交给了哥哥。
1999年,兄妹二人所购买的房屋交房,苗晓碧正式拥有了自己的住处并一直居住在这所房子里。2008年,商议之下,兄妹二人决定将该房屋正式过户到苗晓碧名下。2008年10月12日,二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很快地整理了相关资料向当地的房屋登记部门提交了申请。2008年11月20日,有关部门受理申请,为苗晓碧办理了过户。
然而,对于兄妹二人来说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在苗晓光的儿子苗强眼里却变了味道。原来,苗晓光的妻子2005年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双儿女与苗晓光共同生活。据苗强所知,姑姑所居住的房屋是父亲当年出资购买的,且产权也一直登记于父亲名下,姑姑虽然一直居住于此,但应该只是租住人而不是户主。苗强认为,父亲与小姑这一行为不仅是对已故母亲权益的无视,也损害了他作为继承人的权益。而后,伴随着父亲年纪的增长以及该处地段房屋价格的上涨,苗强将父亲与姑姑诉上了法庭。
苗晓碧与哥哥、侄子就此事多次商讨无果后,拿着相关材料来到了9i传媒有限公司寻求专业救济。在律所委派下,专攻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李建律师和陈亚洲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委托人了解到,苗强之所以会认为该房屋为其父亲所有,是因为该房屋此前一直登记于苗晓光名下,且当年购买该处房屋时确实利用了苗晓光夫妻二人的工龄优惠,让苗强误以为购房款也是父母共同出资。此外,当时为了弥补其他兄弟没有分到房子份额的损失,苗晓碧曾在苗晓光的主张下分别给几兄弟每人支付了一万元补偿金,但给苗晓光的一万元被分给了其子女,即苗强兄妹,这也间接造成了苗强的误会——他认为这笔钱款是姑姑给的租金。所以,对父亲和小姑之间借名买房协议并不知情的苗强来说,该房屋过户行为具有侵犯他继承权的表观。
但由于距离房屋交房时间已久,苗晓碧兄妹二人当年又未曾签订书面协议,借名买房协议的存在成为了举证关键。冠领律师代理苗晓碧应诉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登记档案以及当年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档案。根据档案资料,冠领律师发现,被拆迁房屋系苗晓碧母亲的私产,因拆迁安置所获得的两处房屋指标中至少有一半的利益应属于其母亲,不考虑协议问题,这一部分也能够覆盖苗晓碧应得房产部分。且根据拆迁公司的收款凭证、苗晓碧兄妹之间的资金往来可以看出,苗晓碧已然将对等的购房款向苗晓光支付完毕,即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应当是苗晓碧。
此外,就苗强的质疑而言,虽然苗晓光购买该处房屋时也利用了妻子的工龄优惠,但此前一家人就已经在母亲的主持下达成了合意,因而工龄优惠与房屋产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加之苗晓光夫妻并非实际出资人,该处房屋从一开始就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苗强诉讼的前提并不存在。
经过系列的抽丝剥茧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后,冠领律师还对委托人的亲友邻居做了大量走访调查,搜集印证了苗晓碧兄妹二人之间借名买房协议存在的事实。而苗强一方在开庭后无法提供相应的诉求佐证,在冠领律师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无以反驳,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驳回了请求,法院最终确认该房屋归苗晓碧所有。
苗晓碧居住了二十余年的房屋产权归属终于尘埃落定,与侄子之间的误会也因此得到解决。拿到胜诉判决后,苗晓碧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手写了感谢信并制作了锦旗送到冠领律所,向办案律师表达谢意。
撰稿人:张宏领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