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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0:22:5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17年,郭顺在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期房,缴纳了购房款。同年该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该楼盘及该地块的使用权做抵押向银行借贷,用于开发建设度假村。
由于开发商无力还款,银行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内容为:一、房地产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397.000元,截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381.307.35元,合计5.778.307.35元,并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二、银行对位于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郭顺购买的房屋因没有办理过户,也被查封。
郭顺提出执行异议,做出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房屋的执行。银行认为房屋仍在开发商名下应该被执行,于是其将开发商和郭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执行。
冠领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顺对涉案房屋提出的异议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叁)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郭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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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