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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0:16:56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高某是经营了一家超市,因资金周转不足,他向孙某借钱,并承诺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因孙某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所以找来了自己的小舅子李某,让李某以他自己的名义与高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019年,合同到期后,高某无法偿还借款,经法院判决,高某的名下的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2020年2月,李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但高某一家仍然居住在此。
2020年5月,高某与孙某、李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现叁方经友好协商,就高某回购该房屋产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1、孙某和李某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孙某所有。未经孙某同意,李某不得私自处分该房屋;2、高某将按照如下约定支付房屋回购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高某每月至少给付孙某20.000元,连续给付32个月,其中最后一个月高某向孙某支付30.000元,总计650.000元;3、如高某如约履行给付房屋回购款义务,则孙某同意在收到最后一笔款后,将该房产重新更名至高某或高某指定的第叁方名下,更名所需税费由高某承担。在高某履行完相应的房屋回购款付款义务后,李某承诺积极配合高某办理更名手续;4、如高某连续超过叁期未按约定给付房屋回购款,或高某未能在3年内支付完650.000元,则视为高某违约,孙某有权解除本合同;5、本协议履行期间,高某或高某指定的第叁方有权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产,孙某不得妨碍且不得向高某收取费用。
2022年3月,因高某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给付回购款,于是,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的租金
冠领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要求高某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虽然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与高某及案外人孙某已就高某回购该房屋产权一事达成协议,同时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孙某所有,在高某履行完相应的付款义务后,李某承诺积极配合高某办理更名手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依据该协议李某已将案涉房屋进行了处置,且协议约定履行期间,高某或高某指定的第叁方有权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产,现该协议未经依法确认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李某要求高某腾退房屋并支付租,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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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