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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7:03:3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刘先生在某银行工作叁年后,提出离职,但被银行要求退还培训费用及培养学习期补贴,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9月8日,刘先先入职某银行,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新入行培训协议》,约定,由该银行为刘先生提供为期一年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5000元,培养学习期补贴3万元,刘先生为银行服务五年,期限至2021年9月7日,若刘先生在专项培训期间离职,应向银行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及学习期补贴。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刘先生只是脱产参加了由银行自行组织的入职岗位培训,且并未借助专项培训机构,这让他大失所望。2018年4月23日,刘先生因个人原因向银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该银行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23日。但在离职时,银行方告知其还需退还培训费和培训补贴才可以办理离职,出具离职证明。
刘先生不解,但为了顺利离职,他还是退还了该费用。
2018年5月6日,刘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银行返还其离职时退还的专项培训费和学习期补贴,并得到支持。
银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其详细解释了协议条款及协议,刘先生也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署协议,表明其认可双方的契约关系,因此刘先生应依协议约定,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参加的培训属于银行自行组织的入职岗位培训,且并未借助专业培训结构,因此该培训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在此基础上,银行要求刘先生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与法相悖。最终,法院判令银行退还刘先生离职时交纳的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
本案中,银行并未向刘先生提供专项培训,故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银行方提供了专项培训,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刘先生应当按约定向银行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提供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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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