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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6:49:19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期,在北京市西城区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儿子为何要将父亲诉上法庭,要求确认父亲与姑姑20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冠领律师调查档案,据理力争,助委托人应诉真相,最终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驳回儿子全部诉求。
2023年8月,秦昊一纸文书将父亲秦国文与姑姑秦莹诉上法庭,认为自2005年母亲何洁去世后,父亲与姑姑恶意串通,擅自本该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卖给姑姑并过户到其名下,侵害了自己身为继承人的利益。
秦莹接到法院传票后,无奈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并道出实情:这套房屋本是拆迁所得,并且自交房之日起就由她居住至今。1997年,秦国文、秦莹兄妹俩的母亲拆迁得了两套房屋,经母亲主持,决定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由哥哥秦国文购买,另一套由妹妹秦莹购买。
当年,秦莹将此套房屋的购房款如数支付给哥哥,再由哥哥以其名义购买,这样可以使用哥哥的工龄利益来获得一些优惠。故拆迁协议和购房协议是由秦国文代理对外签署的,秦国文是协议上的代办人及领款人。
也就是说,秦国文、秦莹兄妹俩在2008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履行借名买房关系中的过户义务。了解基本情况并接受委托后,律所指派了李建律师、陈亚洲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当年母亲何洁处理此事时兄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事实成为案件破局的关键。
一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当年的拆迁档案及涉案房屋的登记档案。
根据拆迁档案记载,1997年,原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有5人,其中何洁和秦国文是第一户,并安置了两套房屋。兄妹俩的母亲作为原房屋被拆迁人,拆迁时介于秦国文的户籍在此房屋,便由秦国文以自己名义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虽然秦国文是被拆迁人口和名义上的被拆迁人,但不能否定何洁享有被拆迁利益,单就何洁和秦国文这一户应安置人口而言,何洁至少应享有二分之一的被拆迁利益。因此,秦莹对于购买安置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登记档案材料记载,2008年,秦国文与秦莹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涉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具结保证等材料,申请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秦莹名下。秦莹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交易契税,此后,房屋登记部门受理了登记申请,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秦莹名下。
后冠领律师将购房合同、收款凭证与秦国文所付款项进行了对照,并对兄妹俩的亲友邻居做了走访和大量调查,证明了兄妹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存在的事实,即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损害秦昊继承权的前提。随后,冠领律师抓住秦昊无法提供证据的重点,结合历史背景阐明了秦莹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
审理案件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由秦国文独自享有两套拆迁安置住房不合理,如果秦莹与秦国文之间没有约定,则秦国文对涉案房屋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有约定,应从约定。法院指出,涉案房屋属于秦莹基于何洁的权利让与而借用秦国文之名购买房屋,不属于秦国文及其亡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继承人利益的前提。
最终,冠领律师的意见得到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两审法院均驳回了秦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秦莹为表谢意,特意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为李建律师、陈亚洲律师团队送上锦旗,上书“真理的天使,法律的卫士”、“为人有德天常佑,行善无求品自高”。
撰稿人:王以慈
审核律师: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