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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5:47:3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妻子非拆迁被安置人员,但与丈夫共还房贷购买回迁房,将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男方如今却私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自己与前妻所生子女,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了北京东城的一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近日收获胜诉判决,法院确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赠与合同》无效,将已转移登记的房产重新登记回原产权人名下。
2000年,李秀珍与北京东城的赵兴文结婚。赵兴文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一年后,赵兴文名下一房产遇到拆迁,家中应安置人口包括赵兴文、两子女及儿媳在内,共4人,李秀珍不在安置范围内。但赵兴文在购买回迁安置房时,为享受房价优惠,使用了妻子李秀珍的工龄,然后与有关部门签订购房合同。
李秀珍同年以个人名义,通过抵押名下国债向银行贷款2.7万元,用于支付安置房首付,贷款后续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安置房产权于2003年登记到赵兴文名下。几年后,赵兴文和子女以及妻子李秀珍的户口先后迁入该房。
2022年8月,李秀珍与赵兴文开始协商离婚事宜,赵兴文在次月就以房产证丢失要补办为由,借此机会私自与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儿子赵成签订《赠与合同》,将前述房产赠与赵成。赵成接受赠与后,于当日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李秀珍与丈夫赵兴文的婚姻本就岌岌可危,得知对方如此迫不及待地处分房产后,她愤怒至极,毫不犹豫地拨通了9i传媒有限公司的电话,委托律师维权。张丽娜律师和实习律师陈驰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据委托人的陈述,该房在购买时使用了她的工龄,后期由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立足这一事实,冠领律师基本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兴文未经女方同意,无权处分房屋。
律师耐心向委托人释明法理,及时安抚了她的情绪后,立即着手搜集了委托人当初在购房时的各项支付和贷款、抵押记录。鉴于该房产购买年代较早,涉及到的文书资料较多,律师经过一番精心梳理和准备后,代委托人将赵兴文父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赵兴文与赵成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判令两人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兴文名下。
两被告也请了两位律师应诉,在法庭上辩称案涉房屋系赵兴文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不是拆迁被安置人,对该房不享有任何权益。
对此,冠领律师条理清晰,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予以反驳:
首先,案涉安置房回购合同的订立、房屋产权的初次登记,均发生在李秀珍与赵兴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用于办理房贷所质押的国债以及男方偿还房贷的工资,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实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且在计算房价时还使用了原告的工龄优惠,被告亦认可这一点。
其次,虽原拆迁房为赵兴文婚前所有,但涉案房屋系回购安置而来,并非赵兴文一人独有,李秀珍在婚内对涉案房屋有明显贡献,该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赵兴文父子明知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仍通过赠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李秀珍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两被告就案涉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两人需限期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赵兴文名下。
得益于冠领律师对本案法律关系的精确分析,采取诉讼策略得当,委托人最终维权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