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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7:55:35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李先生曾因民间借贷纠纷两次起诉某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双方依据两份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林先生随后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效力,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2016年至2017年间,甘肃的李先生作为债权人,两次将债务人某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先生诉至法院,分别要求偿还383万、116万两笔债务。两次起诉皆以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债务人限期偿还欠款。
2017年3月,因债务人未依约还款,李先生就383万元笔债务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地产公司名下在建的16套房产申请了查封、保全。
同年3月底,针对前述两调解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及涉诉费用,李先生与地产公司、陈先生协商一致,签订《债务抵顶清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地产公司及陈先生同意用已查封的16套房产抵顶上述债务。
几年过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16套抵债房产已建成,但债务人陈先生却迟迟不履行清偿义务。李先生为依法行使债权,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发起委托,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何建安律师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经调查分析认为,双方当事人出于一揽子解决纠纷的目的,基于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生效调解书的基础上,签订的清偿协议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与一般的合同行为无异,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于是果断代理委托人提起了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要求被告,即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先生,适时协助李先生办理16套抵债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723.24万元,加上516.6万的房产总值,债务金额总计1239.8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清偿协议系双方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签订,双方并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一审失利,但冠领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本案纠纷的深刻理解,认为本案结局未定,仍有上诉空间。所以很快重振旗鼓,启动二审上诉程序,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上诉理由为:
第一,案涉《债务抵顶清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生效调解书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约定,虽然与前诉联系密切,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
第二,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存在权利的减让、处分、变更和补充,发生了新的事实,已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个新的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一审法院应当受理。
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李先生至今未对生效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地产公司及陈先生亦未依照清偿协议向债权人交付抵押物,李先生有权提起诉讼。所以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其不构成重复起诉。最终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其审理本案。
本案一审被驳回,二审最终能反败为胜,离不开冠领律师的专业和敬业。无论是在庭审中遭遇挑战,还是面对不利的诉讼结果,冠领律师始终坚持以实现委托人的诉求为第一位,想方设法寻找突破口,迎难而上,才得以挽回局面,获得胜诉结果。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