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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15:09:3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广东深圳的韩先生在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被租车公司起诉要求承担27万余元损失。今年2月,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受韩先生委托代理此案,用20天使原告撤诉,顺利解决纠纷。
2022年5月初,韩先生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汽车使用一个月。一周后,韩先生驾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租车公司随即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停运损失共计27万余元。
韩先生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租车公司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韩先生明智地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应诉,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的张兵律师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首先去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了解具体情况。经过调查,律师发现案涉车辆并不属于租车公司,车子的所有权归属于第叁人。以这个事实为基础,结合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冠领律师形成了叁个辩驳思路:
首先,租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租赁合同约定,租车公司作为甲方,只负责签署订单、代收租金、调查核实乙方征信材料等,其并不直接以租金盈利,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其次,车辆维修费用不应由韩先生承担。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包含案涉车辆的保险服务。虽然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其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被改变使用性质......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此可知,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这并非韩先生的过错,其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后,车辆停运损失不应由韩先生承担。租赁合同约定“受损车辆须在7日内维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车辆维修期间停运费的补偿”。案涉车辆5月初发生交通事故,6月底才入场维修,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限,视为车主自动放弃车辆维修期间停运费的补偿。而作为与本案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的租车公司,没有向韩先生主张此项费用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庭审前,冠领律师带着证据找到租车公司,并向其详细阐述了以上观点。为了维护韩先生的合法权益,冠领律师还代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在充足的证据和强有力的应对策略下,租车公司自知胜诉无望,于开庭当天主动申请撤诉。韩先生也随之撤回反诉,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低价租车,却需承担高价赔偿,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租赁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损失由谁承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租车性质、合同约定、过错责任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倘若遇到类似的情况,当如韩先生一般,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在律师的条分缕析下,高效地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