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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霸占继女房产拒绝搬离,冠领律师代理北京西城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

2023-05-25 17:29:2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郝荷起诉林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判决,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原告郝荷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对自己的房产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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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荷是北京人,十余岁的时候母亲因病去世。两年后,郝荷的父亲郝庄与林萍结婚,林萍成为郝荷的继母。郝荷的祖母陈老太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北京市西城区承租了一套公房,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陈老太心疼郝荷年幼失母,于是在郝荷参加工作后,将该套房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了郝荷,并协助郝荷办理了房产登记。

  陈老太去世后,郝庄与林萍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2021年左右,郝荷为了给儿子准备出国留学的费用,准备卖掉房子。向父亲讲了自己的卖房缘由后,郝庄很快就同意并搬出,但是林萍却迟迟不走,导致郝荷一直无法将房子卖掉。林萍还认为,郝荷的祖母将房屋出售给郝荷不符合法律规定,郝荷不是真正的房主,自己作为郝家的儿媳,也是郝荷的继母,有权在这套房子中继续居住。

  郝荷多次找到林萍,希望林萍能搬出这套房子去和父亲郝庄共同生活,并向林萍表示自己愿意帮助林萍搬家,但是屡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郝荷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张奥律师办理本案。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分析办案思路,并代理郝荷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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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指出:

  首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郝荷系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被告林萍虽对郝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与依据存在异议,但目前并无相反证据对郝荷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推翻,因此对于郝荷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其次,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郝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涉案房屋的权利。林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郝荷对房屋居住存在约定或对房屋存在合法使用依据,现郝荷不愿将房屋继续提供给林萍居住并要求其予以腾退,属于郝荷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林萍系郝荷的继母,在郝荷的父亲郝庄已经搬离涉案房屋并另有住处的情况下,林萍弃夫妻共同生活而自己单独居住继女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亦与家庭传统、社会价值相违背。因此,对于郝荷请求林萍搬出涉案房屋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林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予原告郝荷。至此,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对自己的房产排除妨害,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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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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