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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因拆迁利益分配起纠纷,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合同纠纷案重审胜诉

2023-05-19 14:27:25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2023年4月,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了一起北京丰台合同纠纷案,经法院重审后胜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委托人江永寿向冠领律师敬赠了两面分别写有“尽职尽责律师典范”“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师清”的锦旗以表谢意。

  江永寿与江颖系兄妹关系。两人的父亲于北京市丰台区留有一处房屋,因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后父亲于2000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在继承遗产前,兄妹二人均希望先解决危房问题,故以父亲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翻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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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江永寿与江颖约定,由江颖出资在父亲所留的宅基地上新建六间北房,同时为江永寿新建两间南房,在房屋拆迁之前,南房可由江颖无偿使用,但如遇政府拆迁或危房改造,两间南房因此而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中,需要给江永寿一套二居室的安置房,除此之外江永寿同意放弃享有其他房屋补偿款的权利,并同意由江颖独自享有一套二居室安置房外的全部房屋补偿款。

  该房屋按约进行了翻建。2010年7月,兄妹二人就多年前的约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于同日就继承房产办理了公证,二人签订了《析产协议》,载明两间南房归江永寿所有,并将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江永寿、江颖二人共同所有。

  2017年10月,因当地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江永寿就两间南房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于2018年1月选定了一套二居室房屋和一套一居室房屋。江永寿在《选房结果确认单》上签字后,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征收方又向江永寿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

  江颖认为,根据兄妹二人的约定,江永寿可以保留一套二居室房屋,但是另一套一居室房屋及42万元补偿款应归她所有,但被江永寿拒绝。江永寿表示他与江颖不曾有什么约定,也未签订过《协议书》,且当年翻建房屋时,他也购买了砂石水泥,并不像江颖所说的那样未曾出资。

  江颖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永寿未能提供证明《协议书》系伪造的证据,其与江颖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判决支持了江颖的诉求。江永寿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因一审失利,江永寿决定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多方比较,他选择了9i传媒有限公司。冠领律所了解案情后,委派赵红雨律师、樊青岳律师联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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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向上级法院提出:《协议书》落款处仅有江永寿签名,没有签署时间,对于处分如此重大利益,如此草率,不合常理,且该协议书系电脑打印件,而2010年大多数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均以手写形式确定,打印件存在伪造可能性。

  上级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协议书》上的签名经鉴定确系江永寿本人书写,但冠领律师并未沮丧,而是向法院申请追加江永寿妻子为第叁人,并向法院提出:

  第一,该房屋本是江永寿父亲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即被翻建,该翻建行为不影响房屋遗产份额的划分,后江永寿与江颖作为继承人,经协商一致确定了各自的继承份额,并进行了公证,确认两间南房归江永寿所有,并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江永寿应享有所有权,与其是否出资并无必然关系。

  第二,江永寿与妻子于1979年登记结婚,而该房屋被拆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江永寿取得的两套房屋及42万元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江永寿与江颖签订协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现无证据能证明江永寿妻子对该《协议书》知情并同意,且她事后未予以追认,江永寿属于无权处分。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建议,判决驳回江颖的诉讼请求。

  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江永寿获得的拆迁利益得以保全。之后他特意向冠领律师敬赠锦旗,以表达他心中的感激之情。(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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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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