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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9:09:4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黄晋奎律师代理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冀虫虫民初虫虫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2011年,许先生与石家庄某开发商签订了两份《认购协议》,购买了两套商用房,约定两套房总价为51.5万元,交房日期均为2012年8月31日,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每逾期一日,按日向许先生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签约后,许先生按期支付全款。但是,开发商始终没有交房,一拖再拖。
2019年,许先生向开发商发送催问函,要求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开发商未给予回复。钱都交了,房却迟迟拿不到,许先生担心钱房两空,就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律所工作人员为其推荐了处理房产纠纷经验丰富的黄晋奎律师。
冠领律师与许先生沟通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细节,认为开发商迟迟不交房可能是证照及产权上存在问题。许先生对冠领律师的分析很是赞同,当即委托冠领律师代理他起诉维权。
得到授权后,冠领律师深入查找该开发商售房的蛛丝马迹。最终,律师发现开发商在建设手续尚不齐全、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就开始违规对社会进行销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鉴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冠领律师在起诉状中主张开发商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庭审时,冠领律师指出,
许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了房屋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开发商与许先生签订认购协议后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双方签订的两份《认购协议》均属无效。开发商应当返还许先生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被告开发商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许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开发商全额返还许先生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撰稿人:张萌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