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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4:57:38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8月,河北保定的苏女士因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对嘉星公司和冬游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苏女士签订的认购合同已经解除,两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认购金的义务。之后,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两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2年3月,苏女士与嘉星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苏女士自愿购买嘉星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预先支付认购定金15万元。苏女士需要在当月补交尾款并在嘉星公司规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当天,苏女士支付了认购金。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就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嘉星公司告知解除认购合同并拒绝返还认购金。
苏女士认为对方做法不合理,决定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指派的田星律师代理起诉。在整理苏女士提供的证据时,冠领律师发现苏女士并没有将认购金直接打给嘉星公司,而是打给了第叁方冬游公司。原来,冬游公司和嘉星公司是合作关系,苏女士购买的楼盘是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的,给苏女士推销介绍的工作人员也是冬游公司的员工。最后,冠领律师对两家公司一并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冠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商品房认购合同是预约合同,其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苏女士在履行付款义务前与嘉星公司就合同相关条款产生争议,没有在认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双方也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认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解除。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认购金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解除,两公司负责返还认购金。
判决作出后,嘉星公司和冬游公司双双提起上诉,互相推诿,不想承担返还认购金的责任。
冠领律师再次提出,苏女士交付款项时,冬游公司是以嘉星公司的名义收款,苏女士有理由相信该款项交付给了嘉星公司。因该款项冬游公司尚未转付给嘉星公司,两公司应当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作出后,冬游公司将认购金15万元退还给了苏女士。(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