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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0:26:08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期,深圳市的一家科技公司曾经的员工古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年终奖、年假工资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该科技公司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曹焱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支持古某对于年终奖的仲裁请求。
2021年4月,科技公司聘请了古某为公司的产物总监,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2024年12月到期,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在沟通薪资时约定了年终奖发放,但是该约定并没有写入合同中。
之后,由于科技公司发展发生变化,该产物业务线取消,不再需要产物总监的岗位,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于是,公司主动找到古某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方案古某表示不同意,并且之后曾在微信上申请休3.5天年假。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只能于2022年2月向古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日辞退了古某。
古某认为不合理,向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决定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多方咨询,最终,科技公司选择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仲裁,由曹焱律师负责此案。
在庭审中,古某提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春节后3天正常出勤的工资以及前期约定的3个月固定工资的年终奖。
针对古某的请求,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古某入职科技公司未满一年,依照法律规定不具有享受年假的资格,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显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批复同意了申请人的年假请求,但是不能证明批复最后生效,未体现完整的审核批复流程。故,古某不具有享受年假资格,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公司予以扣除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科技公司的人事确实与古某在微信中沟通约定年终奖,但是并未写入劳动合同,并不能直接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年终奖并非法定工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公司有权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且双方在薪资方案表格中确实注明了“年终奖:要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表现年度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年终奖”。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度整体确实处于亏损状态,不具备年终奖发放条件。
最终,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裁定不支持古某对于克扣工资以及年终奖发放的仲裁请求。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