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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0:59:5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赵妙君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劳动补偿纠纷案,经由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委托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2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2024年4月10日,卢业伟(化名)与深圳某数码科技公司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却以他系“自愿离职”为由拒付劳动补偿。卢业伟随后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限期向卢业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2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2013年2月,卢业伟入职了一家位于深圳的数码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到了2024年3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续约谈判时,他希望公司能提高待遇,增加底薪,或者将原工资结构中的岗位津贴、考核工资等合并到基本工资中,然而公司只同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沟通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4年4月10日,卢业伟在公司向同事抱怨薪酬问题,被主管听到后进行了批评,卢业伟当场反呛:“我不想干了,你另请高明吧。”公司老板听闻此事后,立刻打电话斥责了卢业伟一通,并将他移出工作群,然后安排人事拿着《员工辞职审批表》和离职清单给他填写。卢业伟此时正在气头上,填完了表就离开了公司。
卢业伟回家后越想越气,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辞退,理应向他支付劳动赔偿。但是在他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后,公司却回应称他属于“自愿离职”,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卢业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赵妙君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发现在卢业伟与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卢业伟正式离职却是在一个月后。冠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卢业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卢业伟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应向他支付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的二倍工资差额。
其次,卢业伟与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再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卢业伟每年应有10天年休假,而他未休年休假,因此公司应支付他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恳请仲裁委按比例酌情确定公司应向卢业伟支付的律师费金额。
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裁决:公司限期向卢业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2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设置,有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本案中,冠领律师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贯彻落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力量约束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并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