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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5:14:06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这两间房是他强行建设的,我们从来没同意。”于女士的公公去世前,己将名下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儿媳于女士。谁料公公去世后,公房遇到拆迁,大伯哥李强(化名)以院内部分房屋系其所建为由,将于女士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补偿款。一审法院审理后,把一套40平方米安置房和12万元补偿款判决归李强所有,这一结果令于女士夫妇大吃一惊,遂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上诉,结果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
于女士是北京某区居民,与公公李某都是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早年间,公公李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公司租赁了一套面积29平方米的公房。随着于女士与丈夫相恋、结婚,夫妻二人为缓解住房压力,便在公房院内自建了多间房屋用于居住。后来公公身体状况欠佳,为避免身故后发生房产纠纷,又考虑到于女士和自己同属一单位,便将公房承租人变更为于女士。
2012年,公房所在区域实施拆迁。于女士作为房屋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可获得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40平方米安置房以及19万余元的补偿款。大伯哥李强得知这一消息,认为自己也曾在院内自建多间房屋并一直居住,协议中约定的拆迁利益理应有自己一份,便将于女士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庭上,于女士夫妇向法院阐明,2号房屋是承租公房,1号、3号、4号自建房是夫妻二人所建,5号和7号房屋是公婆所建,由李强居住,只有6号、8号自建房是李强照顾婆婆期间强行建设的。但是这些主张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房屋结构和5到8号房屋由李强居住的情况,推定5到8号房屋均为原告李强所建,且肯定了李强根据自建房取得安置房的权利,判决一套40平方米安置房及12万余元补偿款归李强所有。
于女士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提出质疑:“明明我才是公房承租人,院内多数房屋都是我们夫妻所建,另外两间是他强行盖的,拆迁凭什么分给他这么多安置房?”夫妻二人几经咨询,联系到9i传媒有限公司,决定委托冠领律所的谢妍、易晓莉律师提起上诉。
冠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搜索众多同类判例,作出大量准备工作。在为于女士夫妇起草的上诉状里,律师针对一审法院对于房屋依附的认定以及涉案房屋属于公房的特殊性提出多项主张,指出一审法院根据居住情况、房屋结构进行推断,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非承租人家庭成员,不存在其在公房内自建房屋解决住房的问题;自建房属于公房添附,安置房系针对承租人,被上诉人不能因自建房取得安置房;被上诉人已经享受周转房,不应再享受周转费等等。
冠领律师的上诉意见说服了法官,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认为公房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利益一般是对承租人的补偿,一审法院应就案件事实进一步予以审查,查明李强应享有的安置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平衡双方利益。二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