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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15:49:47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上海黄浦的黄丽雯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与前夫约定了居住权以及20万补偿款等事项。不料前夫事后反悔,找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日前,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上海黄浦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调解成功,冠领律师最终为黄丽雯争取到45万款项,并明确了付款时间。
黄丽雯与王勇原是夫妻。2020年,两人因矛盾频发感情破裂,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离婚后王勇同意黄丽雯居住在上海某处的房屋,并向黄丽雯补偿20万元,分十年还清。2022年,两人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勇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黄丽雯,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至2030年1月,但协议的租金一栏为空白。
没承想,王勇不仅没有支付补偿款,还想要卖掉涉案房屋。如此一来,黄丽雯的居住权益便受到损害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丽雯通过电话联系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宋浩、陆文佳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黄丽雯了解案件细节。通过仔细查看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冠领律师发现,两人虽约定了黄丽雯的居住权利,但他们未在离婚协议上以“居住权”的字样明确这一权利。基于此,冠领律师推测王勇很有可能以未约定居住权来拒绝履行,遂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代理黄丽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勇配合黄丽雯办理居住权利的登记,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案件开庭审理时,王勇果然如冠领律师预料的一般,辩称其欲出售涉案房屋,已不具备黄丽雯继续居住的条件,且双方并未约定居住权,黄丽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黄丽雯与王勇虽未在离婚协议书中直接用“居住权”进行表述,但相关条款均符合《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了居住权的约定,王勇应配合黄丽雯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此外,为了避免王勇擅自将涉案房屋卖掉,冠领律师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黄丽雯拥有居住涉案房屋至2030年1月的权利,王勇限期配合黄丽雯办理居住权利的登记手续;王勇限期向黄丽雯支付补偿款8万元及其他钱款4.5万元。
王勇对该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仍有很大可能胜诉的情况下,冠领律师却建议黄丽雯通过调解解决此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王勇在提起上诉后,竟带人闯进涉案房屋,企图逼迫黄丽雯搬离。黄丽雯虽向警方求助,但由于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勇名下,警方也爱莫能助。
冠领律师认为,取得胜诉并非最终目的,帮助黄丽雯解决实质性问题才是律师要做的。为此,冠领律师在知晓王勇强闯房屋的行为后,立即转变思路,向黄丽雯提出将居住权利折现的想法,在二审中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否则以后很可能仍要面对王勇强闯家门的事情。黄丽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对冠领律师的提议表示认可。
二审开庭审理时,冠领律师多角度阐述,最终帮助黄丽雯多争取到20余万款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黄丽雯与王勇达成调解协议,王勇需限期向黄丽雯支付45万元款项,黄丽雯在收到该款项后限期搬离涉案房屋。
面对一审胜诉且二审胜诉可能性仍很大的局面,冠领律师从黄丽雯的角度出发,转变思路,将居住权利折现,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后续不利局面的发生,切实维护了黄丽雯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