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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09:38:33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罗岑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民间借贷纠纷案,经由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委托人)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利息。
2023年4月,江望雨(化名)因朋友孙玲(化名)拖欠39万元欠款拒不偿还,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在冠领律师出色的庭审发挥下,不仅驳回了孙玲提出的反诉,还促使法院判决孙玲限期向江望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江望雨与孙玲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孙玲因资金周转向江望雨借款,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江望雨根据孙玲的指示,先后向孙玲和她母亲的银行账户汇入89万元。孙玲此后按月还款付息,但自2022年1月后就再未偿还任何款项。
江望雨多次要求孙玲还款无果,无奈之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催讨欠款,并委托了由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罗岑律师代理案件。
冠领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根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详细核算出孙玲的欠款余额及应付利息,并根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的约定,代理江望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玲还款付息并支付维权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孙玲辩称:她与江望雨相识多年,对方一直是以“江琴”的身份与她来往,因此江望雨作为原告的身份是否真实需要核实,并且她实际收到的借款只有50万元,目前已全部还清,甚至还多付了26万元,不存在拖欠本息的行为。孙玲随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江望雨退还她多付的26万元款项。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
第一,江望雨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正是“江望雨”,而非“江琴”,孙玲对此情况明知,因此江望雨作为出借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江望雨出借的款项分别汇入了孙玲及其母亲两人的账户,且根据《借款合同》后附随的手写、捺印内容可知,除汇入孙玲本人账户的50万元外,汇入孙玲母亲账户的39万元,同样是出借给了孙玲本人。孙玲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承认过这一点,且她在每月还款时,是以89万元的本金基数来计算月息,足以证明她实际知晓其应偿还的借款总额。
孙玲随后辩称:江望雨提起本案诉讼时,距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过去了近9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冠领律师通过释法反驳指出:孙玲不间断向江望雨付款至2022年1月,以实际行动履行着还款义务,此时至2023年4月孙玲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叁年,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孙玲还想辩称江望雨转账给她母亲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委托理财款,也被冠领律师以她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主张为由予以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孙玲限期向江望雨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驳回孙玲的全部反诉请求。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