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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4:14:15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香港居民刘振远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在深圳买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女友的大哥杨川名下。2023年年底,刘振远满足过户条件,杨川却不愿配合办理手续,刘振远遂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冠领律师通过举证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事实,促使法院认可委托人即为案涉房屋权利人,支持了要求杨川配合办理过户的诉求。
刘振远在房地产行业工作多年,擅长房产交易投资。2010年,他在深圳一小区看中一套总价116万余元的房屋,但因限购政策,他买房无法过户。刘振远就和当时的同居女友杨虹及其家人商量,将房屋登记在杨虹大哥杨川名下,杨川也表示同意。
随后,杨川与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贷,房屋的首付款、房贷、税费等费用皆由刘振远支付。两年后,刘振远还出钱装修了该房,并一直居住至今。
2023年,刘振远终于具备了产权过户资质,故要求杨川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结果杨川一家人却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刘振远遂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冯福添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随即判断刘振远与杨川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因为双方从未就买房一事订立过任何协议,所以将办案重点放在了如何举证的问题上。
为证明刘振远是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权利人,冠领律师调查了他在购买、装修该房时的具体出资情况,并收集了相关付款凭证、装修合同以及缴纳水电费的票据等多项证据。
证据材料准备就绪后,冠领律师代理刘振远将杨川、杨虹两人诉至法院,以刘振远与杨川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刘振远所有,要求杨川配合办理产权过户。
开庭后,杨家兄妹辩称他们与刘振远没有签过借名买房协议,双方也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坚决否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同时提出,杨虹的父亲曾在2009年为支持女儿的生活,拿出60万为其购买房产,并出于对准女婿刘振远的信任,直接将这笔钱转给了刘振远,委托其处理房产交易事宜。因此主张案涉房产并非刘振远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对此,冠领律师则结合大量证据指出:
首先,刘振远受制于限购政策,购买案涉房产后将其登记在杨川名下的动机合理。刘振远不仅承担了该房的首付、贷款、装修等全部费用,并实际保管相应费用的支付凭证,而且还长期居住在该房内,正常使用该房,足以证实刘振远就是该房的所有者。
其次,杨川的父亲虽曾向刘振远转款60万元,但当时并未注明用途。案涉房屋购置于转账行为发生的一年后,因为货币不具有特定指向性,无法证明这笔钱就是案涉房产的首付款。
所以,结合该房登记在杨川名下的原因、房屋的出资和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完全可以认定刘振远与杨川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刘振远是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判决被告杨川限期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注销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
虽然本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协议,诉讼缺乏关键性证据,但冠领律师还是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准确定性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多方取证,成功帮委托人确认了他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获得了胜诉。(文中人物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