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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4:28:25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王晓慧律师、陈允良律师代理的北京大兴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委托人、一审被告)仅需向上诉人支付2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其余拆迁利益都归被上诉人所有。
从2010年起,北京大兴的陈关超因其所有的房屋拆迁,被两个哥哥以曾参与该房屋建设为由多次起诉,主张他们也享有并应分得拆迁利益。为维护自身权益,陈关超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维权,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陈关超仅需向两个哥哥支付2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其余拆迁利益都归其所有。
陈关超家中兄弟众多,他排行老叁。1993年,陈关超一家取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街道17号院的宅基地证。西侧部分叁间登记在了陈关超母亲名下,剩余部分登记在陈关超名下,其中包括北房四间、东厢房一间、南房四间。
后17号院被划入拆迁范围,陈关超及母亲分别就各自名下的房屋部分,以被拆迁人的身份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陈关超的大哥二哥对此不满,以曾参与房屋建设17号院北房四间为由,于2010年向法院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因当时拆迁利益所包含的回迁安置房尚未确定,无法进行估值与财产分割,这次诉讼最终只是确认陈关超的两个哥哥对北房四间享有部分所有权,并未具体划分。
此后,拆迁安置工作逐步推进。2021年,随着回迁安置房的确定,纠纷再起。陈关超的两个哥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等拆迁利益。
在陈关超看来,两个哥哥的主张本就是“空穴来风”。北房四间的主要出资人是母亲,当时大哥刚建完自己的房屋,正是手头拮据的时候,没有能力再出资,而二哥还在外地服刑,更是没有办法参与北房四间的建造,只有陈关超与小弟真正参与了北房四间的建房工程。
因此,陈关超打心底里认为北房四间和两个哥哥无关,并不理解当初法院为何会做出确认所有权的判决。但出于对法院的信任与对家庭和睦的维系,这些年他一直隐忍不发。可这次哥哥们“迫不及待”的模样彻底点燃了他内心的委屈与愤怒。在与两个哥哥沟通无果后,陈关超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经过朋友介绍,陈关超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委派陈允良律师承办本案。
冠领律师在仔细研读已有的生效判决后,运用专业知识为陈关超解惑:法院之所以判决陈关超两个哥哥享有部分所有权,并不是基于两人所主张的曾参与房屋建设的诉讼请求。而是基于北房四间的主要出资人为他们的母亲,依照法定继承才确认了两人享有相应份额。
经过冠领律师耐心地讲解,陈关超恍然大悟,原来多年的心结只是因为自己不懂法。那么既然法院判决没错,是否就没有维权的必要了呢?
有必要——已经了解案情的冠领律师给出了肯定答案。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农户家庭之外的其他人员,对于房屋因共建或继承所享有的拆迁利益,应仅限于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和装修及附属物价款而不及于其他拆迁利益,其他拆迁利益均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
根据已有的生效判决,在陈关超父母去世后,二人因出资建设而享有的拆迁利益的份额,应依法由陈关超兄弟几人继承。因此,陈关超两个哥哥可享有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利益并不是只有限于建设附属物价款,在本案中,还包括基于17号院取得拆迁安置房的利益。而陈关超两个哥哥不是17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享有其他拆迁利益。也就是说,如果陈关超就此“放弃抵抗”,才会真的权益受损。
冠领律师清晰透彻的分析令陈关超深深折服,他重拾信心,在冠领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整理证据。随后,冠领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案涉房屋归委托人所有,仅需向两个哥哥支付2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陈关超的两个哥哥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冠领律师受委托再次代理,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依然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位哥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这起历时近叁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终于圆满结束。
在有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冠领律师以扎实的知识底蕴找到“破局”的关键,为维护委托人权益据理力争,历经两级诉讼取得委托人满意的结果,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赏。(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