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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15:43:4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樊青岳律师、窦兰杰律师代理的北京丰台遗嘱继承纠纷案,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可以得到41万余元的房屋折价款。若十五年后委托人继续产生租房费用,可另行向原告主张。
70多岁的高青莲,丈夫去世后留下的北京丰台的一套房屋,既是自己晚年的唯一依靠,又是患癌继女的救命遗产。是该先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还是先让继女继承过户后进行变卖?她难以作出选择。被继女起诉后,高青莲委托冠领律所代理应诉。冠领律师接案后,通过分析各类遗嘱的效力冲突、出具协调方案,于近日帮助案件双方都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做到了“胜诉共赢”。
1998年5月,50岁的高青莲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与同样丧偶的男人赵达相互扶持,共同居住生活。在这期间期间,赵达通过单位分房,得到了一套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子。那套房子在二人登记结婚之后,成为了他们的常住居所。
赵达与病逝的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赵照、赵阳。2002年,赵达立下公证遗嘱,指明房屋由二女儿赵阳单独继承。但他并未忽视高青莲的居住利益,于2013年亲手写下遗嘱,表示高青莲可以在房屋中过完晚年。
2015年,赵达去世。考虑到高青莲的独居情况,赵照和赵阳二人当时没有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直到2022年,赵阳被诊断出了癌症,急需用那套房屋的售房款来治病时,她们才有了紧迫的继承需求。
可当时高青莲已经年过七十,已没有条件通过另行买房或者租房的方式挪出房屋。除了对赵阳的情况表示遗憾唏嘘,她已无力再做其他。面对这种两难问题,赵阳也不知该如何解决,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高青莲则委托了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应诉。冠领律所根据案情,指派了樊青岳律师、窦兰杰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查看了赵达的2013年自书遗嘱,发现上面有涂抹、改动落款时间的痕迹。根据诉讼经验,冠领律师知晓这并不利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便在仔细分析后作出了“书写时间与改正后的落款时间基本相符”的辩护方案,与“即使遗嘱存在效力瑕疵,高青莲也因接受赵达单方赠与的居住权,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辩护备案。
针对高青莲与赵阳争议的焦点问题,冠领律师指出,赵阳依据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其实现方式为过户登记。而高青莲实际居住案涉房屋并不影响案涉房屋完成过户登记,所以她们看似相左的主张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冲突。
但实际生活中,房屋内有人居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相关出售事宜,所以只要高青莲与赵阳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达成共识,她们矛盾即可迎刃而解。高青莲对冠领律师的意见深表赞同,之后与冠领律师协商了多种解决方案。
在诉讼过程中,赵阳提交了医疗单据、公证遗嘱证实了其情况。
姐姐赵照则称,案涉房产属于赵达单位的福利房,获得时间为赵达与她的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案涉房产应当有其母亲的份额。其母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则该份额应由赵达、她与赵阳共同继承。
冠领律师在发表完有关2013年自书遗嘱效力的意见后,指出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赵达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分别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进行处分,内容并不抵触,均可执行。
赵阳本应在高青莲的居住权行使完毕后,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考虑到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高清莲同意以15年的房屋使用折价款的方式让步于赵阳的出售需求。折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案涉房屋周边的市场租金和高青莲对该房屋居住权的份额。但是若在15年后,高青莲仍需租房,则她仍可以另行主张折价款。
赵阳、赵照姐妹慎重考虑后,最终同意了冠领律师的这一提议。在确定高青莲对案涉房屋享有84.96%的居住权益后,案涉双方协商由生病的赵阳向高青莲支付381855元、赵照支付31050.6元,共计412905.6元。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看似矛盾无法调和的双方,冠领律师的有效代理下均实现了切身利益。(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