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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在约定时间内帮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后果是什么?

2022-06-17 11:52:0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2017年,马女士在某开发商处买了一处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马女士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房屋总价414357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十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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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0日,开发商向马女士交付了房屋,但房产证一直没能办下来,一直到2022年2月17日,马女士才成功办理了房产证。

  马女士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4404.61元,但开发商称,马女士购买的住宅一楼为商业网点,一楼业主入住后私搭滥建(将室内原有一层变为二层、叁层等),导致全楼违反消防验收标准。开发商多次要求业主整改,恢复原有房屋状态,但至今未予恢复,消防局也因此未对全楼消防验收,导致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马女士现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非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的,开发商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就算是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金,但开发商已于2021年12月21日具备办证条件并于当天通知马女士办理房产证,因此违约金的终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逾期办证违约金应为4168.43元。

  双方僵持不下,马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马女士、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马女士、开发商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商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在房屋交付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马女士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已于2021年12月21日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通知马女士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至此完成合同义务,故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至2021年12月20日止。故对于马女士主张开发商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违约金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女士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4164.29元。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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