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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15:22:0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和丈夫吵架后,妻子假装跳河自杀,丈夫不会水但还是下河进行了施救,结果却在水中溺亡,这位妻子是否构成犯罪呢?
案例故事
男子刘某与同在酒吧上班女子张某一见钟情,很快便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是婚后两个人才发现彼此性格与生活习惯不合,经常叁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有一天矛盾升级,两人动起了手,张某也因此一气之下去了附近公园的河边作自杀状。尽管刘某又是劝说又是认错,张某却没有理会,从岸边一跃而下跳入水中。这时的刘某本想呼救,可是半夜的公园一个人都没有,再喊也没用。性命攸关,虽然刘某自身不会游泳,但是他在心急如焚之下还是跳入了河中,试图对妻子施救,结果自己溺水。等到夜晚值班的保安巡逻到附近,发现情况后先救起张某,接着刘某也被捞起,但是经过医院抢救,刘某还是离开了人世。
在这个案例中,大家都对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不小的分歧。
有人认为本案本来就是个意外事件,因此张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她跳水是因为打架赌气,主观上并不想刘某死亡,对于刘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也有人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刘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某对自己跳入水中的情况有明确的认知,还间接地导致了刘某的死亡,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各位,你的看法是那种呢?我们也听说过好心人对自杀者施救最后自身受到伤害的案例,那么当施救者和被救者是夫妻关系,结果认定会有怎样的变化呢?下面就来看看律师的相关解答吧!
律师观点
我们应该都听说过夫妻间存在着救助义务,但是上面案例中这种救跳河妻子的义务属于救助义务的一种吗?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这条法规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单独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就免除了互相的救助义务。按照我们平时的理解以及社会道德层面的约束,救助义务应当包含在扶养义务之内,“扶养”既然包括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就更应该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要予以救助。所以,在夫妻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
但是,在本案中,刘某并不具备救助张某的能力,因为张某是跳河“自杀”,刘某又不会游泳,虽然刘某最终还是选择了救助,这种行为在法律中被称为自陷风险,即刘某是危害行为的实行者也是支配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清晰的认知,却还是做出了危及自身生命的行为,所以最后身亡的结果应由自身承担。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