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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10:01:38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大城市生活“摇号”却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每日挤着地铁、公交上班似乎是常态,不仅是因为没钱买车,最重要的原因则是“摇不到号”。许多人都想上班时可以拥有一辆自己的车,于是便出现了大量“借名买车”的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需要负责吗?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9i传媒有限公司。
张鹏(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一名在大城市奋斗的热血青年,曾多年摇号从未中过,为此摇号成了他的一块心病。经过了解得知,自己的同事赵军曾多次摇上号,于是张鹏就找到赵军商议,想要购买赵军的车牌号,最后张鹏和赵军达成合意,赵军将车牌号“借”给张鹏使用。与此同时二人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鹏借用赵军的名义购买奥迪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赵军名下,但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张鹏,如后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张鹏自负,赵军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1年8月16日,张鹏驾驶的奥迪小轿车与李佳驾驶的轮式自行机械车相撞,导致乘车人高阳右股骨折、左腿挫伤,为治疗需要医疗费2万余元。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证:李佳驾驶的轮式自行机械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违反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此外该车并未购买交强险,系事故的首要责任主体。张鹏在驾驶车辆时酒精含量为82.4尘驳/100尘濒,系次要责任主体。
于是高阳将张鹏、李佳以及赵军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元。在庭审中赵军辩称,其仅为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张鹏,且自己和张鹏曾经签订过免责协议,故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鹏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且由赵军对张鹏的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第7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其中第1209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如何处理的情形,即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第1210条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判定登记所有人的过错,需考虑两方面因素:
1、借名买车的注意义务。登记所有人在出借购车资格时,应当负有较高的审慎义务,在明知或者故意向无驾驶资格能力者出借购车资格的行为,属于违反审慎义务。
2、交强险的投保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系投保人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分离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借名买车”的情形,进而产生了“车户分离”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若一旦发生侵权事故时,由于出借人系登记车主,故也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主编
稿件类型: 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