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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3:37:0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柯某和朱某本是朋友,如今却对簿公堂。只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借款“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才产生分歧。那么,朋友之间借钱,如果在借条中约定“有钱再还”,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下面我们来了解这起案件。
2014年10月,朱某因生意需要向柯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此后,朱某又向柯某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朱某欠柯某利息1500元。柯某后来上门索债,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调解协议。
但由于朱某对欠款依然久拖不还,柯某遂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庭上,被告朱某却称,双方在拘留所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自己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所以不应还款。而柯某却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柯某和朱某二人,谁的说法更合理?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某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柯某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朱某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朱某不具备偿还能力。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柯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建议,原告在条件成就或者是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补充而来的还款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为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约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慎重,以免权益受损。对于出借人来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这样的约定,还是不要出现在借款合同中为好。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