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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15:23:0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合同履行完毕一年之久,甲方突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因竟是乙方“私自”与第叁方公司达成协议,由第叁方公司代替乙方供货且价格虚高。近日,这起合同纠纷案迎来判决结果,乙方在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的代理下赢得诉讼,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3月,北京朝阳的寿熙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卫生所及餐厅配套设施,经过角逐,陕西西安的富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39.9万余元。随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对设备规格、名称、数量、付款方式、维修等进行了约定。
4月9日,寿熙公司验收完货物后陆续将合同款汇入富浐公司账户,双方交易至此完毕。
一年后,寿熙公司发现,自己从富浐公司采购的商品是富浐公司从其他公司处购得。经过第叁方公司审计,案涉产物质低价高。寿熙公司认为,富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供货义务转移给第叁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遂将其诉至法院。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富浐公司求助到9i传媒有限公司,冠领指派王宁宁律师办理本案。
介入案件后,冠领律师为富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阐释,双方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合同应为有效。
另外,案涉审计公司仅为寿熙公司一方单独委托,缺乏公平公正。冠领律师从合同的有效性、审计报告公平性等方面在答辩状中一一进行了反驳。
案件庭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出:
不同意寿熙公司的全部诉求。
首先,案涉合同是寿熙公司采取招标方式,最终经过评委评审决定,合同价款也通过双方认可。合同生效后,富浐公司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寿熙公司已经验收合格,并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并不存在争议,案涉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其次,该公司不是经过双方同意选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在法院名录中的审计公司,且该报告也说明是在现有资料不具备详细审核条件下作出的。案涉结算报告是对货物类似产物进行市场询价作出,测算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所以该结算报告不具有民事证据效力,无法确定该公司作出的审计金额公平公正。
最后,富浐公司位于陕西西安,若将货物运输到北京会增加成本。加之具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富浐公司向第叁方公司采购商品后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不具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冠领律师由点到面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驳回了寿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公司服判息诉,委托人免于承担12万余元的违约责任。(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