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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16万元借款本息诉讼时效抗辩纠纷案胜诉

2023-10-23 15:38:3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或许是对诉讼时效制度最贴切的解释。近期,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到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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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某楼盘的开发商建华公司为销售该楼盘的房屋,以提供首付款借款作为营销手段,吸引购房者购买该楼盘的房屋。2015年8月,张媛媛被建华公司的营销手段吸引,前往该楼盘的销售中心看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款借贷协议》,约定建华公司向张媛媛提供13万元借款作为首付款,用于张媛媛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子。

  不久后,张媛媛按期偿还建华公司第一期借款6.5万元。张媛媛偿还第一期借款后,多次提出要求建华公司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建华公司始终找各种理由推脱。因建华公司拒不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张媛媛对此也有顾虑,便未按时偿还剩余的6.5万元借款。

  2023年6月,建华公司向法院起诉张媛媛,要求张媛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万元。无奈之下,张媛媛在朋友推荐下联系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律所依法接受张媛媛的委托后,指派容洁兰律师代理该案件。

  冠领律师代理该案件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积极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分析,冠领律师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诉讼时效抗辩。

  案件开庭审理时,冠领律师向法庭提出,张媛媛与建华公司签署的《购房款借贷协议》中明确约定,最后的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故从该时间节点起,建华公司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但是在2021年之前,建华公司并未向原告进行过催收,直到2021年1月才通过短信方式向张媛媛催收借款。无论是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还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冠领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建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对适用及中断、中止事由均有严格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中,冠领律师敏锐地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使法院支持了其对于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件十分常见,若您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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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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