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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东城继承纠纷案两审皆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2023-06-29 15:01:47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们”29年后突然主张继承权,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冠领律师代理两位被告出庭应诉,从诉讼时效和放弃继承公证入手,一审、二审均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助委托人保住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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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王女士和儿子小谢自1994年便居住于北京东城区某房屋中,该房屋是王女士的丈夫谢先生从母亲处继承而来。这便是这场纠纷的源头。

  1993年,谢先生的母亲去世,留下了案涉房屋。谢先生的两个姐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房屋由谢先生一人继承。于是他们一起申请了公证,并在公证书落款处签下了叁人的名字。次年,谢先生一家叁口便搬进案涉房屋,并在此居住了几十年。

  2016年,谢先生去世,王女士和小谢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直接继承了案涉房屋。2022年,谢先生的大姐也去世了,大姐的丈夫、子女与二姐一起于2023年开始向王女士母子主张继承权。他们要求王女士母子搬离房屋,并重新分割房屋。王女士母子果断拒绝了几人的要求,随后便被诉至法院。

  眼看居住多年的房屋可能不保,王女士母子决定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出庭应诉。张修毅律师受律所委派代理此案。

  在委托人的讲解下,冠领律师首先了解案情并理清这场继承纠纷中复杂的人物关系。与此同时,律师发现了解决此案的关键——诉讼时效。继承房屋发生于1994年,几位原告2023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他们失去了胜诉权。保险起见,律师又去公证处调取公证记录,去房管部门调取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委托人合法拥有房屋。

  庭审中,原告表示,谢先生的两位姐姐对案涉房屋均有继承权,她们从未放弃过继承。

  冠领律师辩称,首先,谢先生的姐姐均已在公证书上签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房屋理应由谢先生一人继承,有公证书为证。王女士母子作为谢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

  其次,此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当时《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谢先生于1994年继承案涉房屋,原告于29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因此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几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不服此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表示公证书的签名并非谢先生的两位姐姐所签。

  冠领律师首先向法官要求调取公证卷宗询问记录,证明谢先生的两位姐姐已放弃继承。同时向法官表明谢先生继承房屋时,两位姐姐已成年,但近30年都未曾主张过继承利益,且明知谢先生一家居住其中,也未提出过异议。另外,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诉求不应该被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且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突如其来的继承纠纷,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两次应诉均获胜,为委托人保住了居住29年的房屋。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向冠领律师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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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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