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TEAM
400-8789-888
2023-05-24 15:32:3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8年,早已符合过户条件卖方却不配合过户,上海浦东的李波十分无奈。近日,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李波赢得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卖方限期配合委托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李波家住上海浦东,2014年4月,李波以及案外人李静与杨强等叁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为78万元;签订协议之日支付68万元,尾款10万待李波办妥转让产证日结清。同时合同约定了滞纳金:按镇政府可办证日起计算,期限6个月,每延期1日,卖方付给买方总房价0.1%的迟(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李波向杨强支付了68万购房款,但直到2022年房屋仍未办理过户。事实上,2021年6月案涉房屋便可以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了,可杨强等人多次拒绝李波的过户请求,李波万分无奈。
后经多方打听,李波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听取冠领律师详细的解答后,李波与冠领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冠领律所安排办理多起房产纠纷案件的宋振宇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将其中的关键点进行提炼、概括并将对方的违约行为一一列明,代理李波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叁被告异口同声地辩称:
首先,合同上的买方还有李静,但其未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波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其次,动迁房属于限制买卖的房屋,所以案涉合同不合法,对己方没有约束力。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李静并未参与合同签订,亦未在合同上签章,故该合同不能对案外人产生约束力,所以系争买卖协议在原告与叁被告之间成立。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所以被告应配合李波完成过户。
其次,在房屋满足合同约定的过户条件后,叁被告迟延履行过户义务,显属违约,所以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
最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杨强等叁人限期协助李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李波相应违约金。案件的顺利解决了却了李波的一桩烦心事,此后他终于可以安心生活了。(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