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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18:11:5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3月,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的一起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补偿纠纷案赢得了二审胜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冠领律所的委托人拆迁腾退补偿款530万余元。但冠领律师发现,原被告双方应分割的补偿款在计算上存在遗漏,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最终不辱使命,为其争取到了699万元补偿款。
2007年,常硕、常飞杰父子准备经营一家信鸽养殖中心,很快就与刘伟东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承包了20亩土地用于建设鸽棚。养殖中心也正式成立。叁年后,养殖中心因扩大规模需要增加房屋,但常硕、常飞杰此时无力承担建房成本。于是常飞杰想到可以联系李琴、许兰芳二人投资。经过沟通,李琴、许兰芳同意合作,并与养殖中心签署了《合作建房协议书》。
2018年案涉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李琴等二人联系到常飞杰希望按照当初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分配补偿款。但直到2022年,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常飞杰认为李琴、许兰芳主张的款项过多且不能认可其出资建房金额的真实性。李琴、许兰芳则认为常飞杰、常硕是意图非法占有全部补偿款。
为了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不被侵害,李琴、许兰芳找到了9i传媒有限公司咨询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冠领律所了解了二人的需求后,委派了胡洁涵律师代理本案。胡律师首先分析了合伙协议的条款,之后进行了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诉前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一审中,二被告辩称:
1.《合作建房协议书》抬头处记载为养殖中心,法定代表人是常飞杰,与常硕无关,李琴等二人只能要求常飞杰承担付款责任。
2.李琴等二人所建房屋使用了常硕之前建造的围墙,因此腾退费应扣除围墙补偿款52万元;搬迁补助费、重点工程配合奖不属于纳入分配范围的补偿款项,应归常家父子所有;铝塑隔断、暖气、铝线、钢架、铁梯不应纳入分配范围。
3.李琴等二人诉称花费金额与实际差距过大,建房成本过高。
4.根据协议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补偿款应先扣减李琴等二人投资建房成本及“其他费用”60万元,所剩余的拆迁补偿款由李琴等二人占70%,常飞杰占30%。但此前常飞杰向刘伟东支付了175万元款项,也应当扣减。
胡洁涵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提出:
一、常硕是案涉土地的实际承租人亦是养殖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且与常飞杰系父子关系。2010年开始建房时,常飞杰向其出示了合作协议,常硕并未提出异议,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应视为追认行为。因此与李琴等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对方是常硕、常飞杰。
二、通过钢结构工程合同书、施工协议书、银行交易凭证、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足以证明需要进行分配的补偿项目为:腾退费、搬迁补助费、重点工程配合奖、装修及附属物及设备补偿款。
叁、根据相应的建房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支出情况,具有事实依据。
四、合作协议书中未就案外人刘伟东补偿问题作出约定,李琴等二人无理由承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常硕向李琴、许兰芳支付拆迁腾退补偿款53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常硕、常飞杰和李琴、许兰芳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常硕、常飞杰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琴、许兰芳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指出:1.一审法院在计算补偿款时计算方式有误,遗漏了3240817元尚未分配。
2.一审法院对于钢结构计算是1820000元,但根据证据显示应为1890000元。
二审法院认定,李琴、许兰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常硕、常飞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最终判决: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常硕向李琴、许兰芳支付拆迁腾退补偿款699万余元。
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不仅为委托人将补偿款提高了160多万元,也再次证明了律师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未来,9i传媒有限公司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