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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14:24:4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上海徐汇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成功,委托人与女婿签订的无交易意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仲裁委员会确认无效,这为委托人之后的房屋过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房产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上海人李洁在当地拥有一套公有住房。2004年,在其儿子需用银行贷款清偿外债,而他们二人均无资质的情况下,李洁将这套住房购买为产权房,并通过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移转登记给了有贷款资质的女婿郭向模。
因并无交易的意思,变更登记后的产权证、房屋的实际使用权等还都在李洁手中,这份买卖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而后,李洁之子使用郭向模申请到的房屋抵押贷款还清了欠款,并按期偿还着银行贷款。
考虑到儿子的欠款已还清,李洁便想把房屋产权收回,但与郭向模的协商过程并不顺利——郭向模认为他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李洁无权无偿请求其配合房屋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已明确标注自己将房屋出卖给了女婿,李洁对此百口莫辩。
为了维权,李洁来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王文军律师详细审阅了《房屋买卖合同》,结合李洁的自述和带来的证据,找到了案件突破口。随后,李洁委托了冠领律师承办此案。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冠领律师代理李洁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向模指出,其已对李洁履行了近20年的赡养照顾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且是附义务的赠与。为防房屋被抵债,2004年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他名下,李洁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李洁赠与原因以及目的都很明确,产权变更登记合法有效,李洁的全部仲裁请求应被依法驳回。
对此,冠领律师提出:李洁并无房屋“附义务的赠与”之意思表示,根据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案涉事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双方签约目的是向银行贷款,且都明知贷款用途是给李洁之子用于还债。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郭向模依据合同无效所得的案涉房产应当返还给李洁。
仲裁庭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因案涉房屋后期存在被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况,仲裁庭认为房屋不具备返还条件,最终裁决确认李洁与郭向模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李洁以后请求对方返还房屋提供了法律依据。(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