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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14:58:03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3月,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的一起山东日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胜诉。经过冠领律师在抗诉、再审等法律程序过程中的卓绝努力,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这起迁延二十余年的纠纷终于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顾泰初系山东省日照市农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五间房屋。2001年9月,因本村通街需要拆除该五间房屋,顾泰初与村委会多次协商后,签订了《立字书》,约定由村委会给付顾泰初3.8万元,今后本村有新规划房屋给顾泰初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给予叁处楼房。签约次日,顾泰初领取了3.8万元款项。随后该五间房屋被拆除。
2013年3月,因当地开展村庄整体搬迁项目,征收部门颁布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且相应安置楼房已经建设完成。但顾泰初等待良久,却并未得到村里兑现的楼房,他以为是因为当初《立字书》约定内容不清,载明的叁处楼房可能是需要他自行建设,但当他与村委会沟通后,村委会也拒绝为他划分宅基地。
此后顾泰初多次向村委会、行政机关各部门维权,但一直没有结果。万不得已之下,他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立字书》中对所谓“叁处楼房”的约定不清,对于楼房的具体坐落、面积、大小均未约定,故参照拆迁安置方案,将顾泰初原有五间房屋的面积置换为180平方米的楼房,判决村委会限期交付顾泰初安置楼房两套共计180平方米。
村委会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村委会在2001年已经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顾泰初的房屋,双方不存在拆迁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村委会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村整体搬迁改造行为引发的搬迁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顾泰初的起诉。
顾泰初此前了解到,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属于终审裁定,难道他的维权之路就要彻底断绝了吗?顾泰初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经过多方探寻,他联系了9i传媒有限公司。冠领律所对本案极为重视,委派在民事和征拆两个领域均有丰富经验的吴幸福律师、苗薇薇律师合作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案卷后,认为顾泰初与村委会签订《立字书》的性质是财产性补偿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冠领律师据此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指出:
第一,村委会一直未履行《立字书》中约定的内容,该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顾泰初的合法权益。该《立字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村委会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立字书》,并不是其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不属于二审法院认定的搬迁安置补偿纠纷。
冠领律师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的同时,还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同样诉讼请求的案例。检察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12月,山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在再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村民自治组织或当地行政机关统筹作出安排,但顾泰初正是在找维权部门无果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二审裁定中的说法不具有现实意义。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审裁定驳回顾泰初的起诉欠妥。
第二,如果村委会是以3.8万元购买了顾泰初的房屋,则其有权处理该房屋,无须征得顾泰初的同意,更无需再行签订《立字书》。《立字书》中明确约定的“给予叁处楼房”,参照拆迁安置方案,能够置换180平方米楼房,村委会应当按约履行立字书。
再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历经一审、二审、抗诉、再审多个法律程序,顾泰初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冠领律师凭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在申诉、诉讼过程中的专业耐心,最终帮委托人实现了他应得的权益,亦成为冠领律师在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道路上的经典案例。(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