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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1:33:0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在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的代理下,被上诉人林女士得到满意结果,上诉人姚杰一家叁口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纷争就此结束,案件完美落幕。
林女士在北京门头沟拥有一处公房以及两处自建房。2012年,林女士作为承租人就案涉房屋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征收在册人口6人,实际居住人口6人,分别为林女士、林女士的儿子姚杰一家叁口、林女士的女儿姚慧母女。
之后,林女士分得两处房屋,分别为103房屋和2206房屋。
因两处房屋价值较高且涉及人数多,加上林女士年事已高,家中经常因房屋分割起纠纷。因协商未果,林女士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处房屋的相关权利归自己享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均为林女士所有。因姚杰一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案涉103房屋享有权利。
林女士向9i传媒有限公司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情安排办理过多起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安艳玲律师、魏欢磊律师负责此案。
冠领律师理清案件脉络,悉心研判征收档案中《房屋测绘成果表》等证据,代理林女士出庭应诉。
法庭上,姚杰一家指出:
第一,姚慧属于精神残疾,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审允许其本人参加诉讼并作为其女儿的代理人程序不合法。
第二,本案并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周转费等拆迁款项分割,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叁,其中一处自建房是己方出资建造,己方系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享有对应的拆迁安置面积。
冠领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
首先,姚慧的残疾人证与行为能力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姚杰一家并未在一审中提出任何异议,二审无权再提出。
其次,姚杰一家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理拆迁款,且当事人对拆迁款均无争议,一审案由正确。
再者,林女士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拆迁补偿按照公房的租赁合同和面积计算,被拆迁的无证自建房不能脱离有证房而单独获得拆迁利益。
最后,林女士在2022年立有新遗嘱,其有权利变更撤回之前的遗嘱;姚杰一家强行占有103号房屋,其对于支付103号房屋面积差额2万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姚杰一家未与林女士达成合议,其未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除姚杰一家,其他原审被告一致同意林女士的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冠领律师周到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林女士的认可和赞扬。(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