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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16:21:07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的北京延庆一起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及5万元违约金。
北京延庆的周先生在某商超中经营一家饭店。2019年,他同李女士、吴先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叁人共同经营饭店。一个月后,叁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周先生和李女士将饭店一层、二层的经营权以16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吴先生,吴先生每月向周先生支付1.9万元,向李女士支付5000元,直至160万元全额付清。
不久,因吴先生未按时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的承包费用,周先生和李女士将其诉至法庭,但未能达成满意结果。事后,周先生和李女士多次向吴先生催要承包费,均被吴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自2021年5月后,周先生和李女士就再未收到承包费。
周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寻找专业人士依法维权,他们经朋友介绍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律所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安排在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的王明月律师负责此案。
冠领律师与周先生、李女士详细沟通后,了解了情况的复杂性,梳理两人提供的证据后,设计出维权思路。周先生、李女士十分认可,当即委托冠领律师代他们处理此纠纷。得到授权后,冠领律师进一步深挖证据,制定维权方案,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吴先生称起初是叁人共同经营饭店,但因疫情原因,饭店生意不好,合作早就名存实亡,于是2021年11月9日,叁人将承包合同变更为转让合同,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都已经废止,并将转让合同递交法庭。
针对吴先生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周先生、李女士和吴先生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叁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吴先生违约支付承包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吴先生递交的转让合同对周先生、李女士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一,从合同签订的目的而言,周先生和李女士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收回全部投资费用,吴先生主要是获得在此场地进行经营,对比承包合同,转让合同中的约定明显有利于吴先生。
其二,从合同签订的主体而言,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周先生、李女士、吴先生,而转让合同的主体却是某餐饮公司、吴先生,按照法律对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的规定和双方之前签订合同的习惯,签订的主体也应当是周先生、李女士和吴先生,并非某餐饮公司,另外,即使合同上有餐饮公司的公章,也不能仅凭公章认定周先生、李女士与吴先生达成了转让合同所涉内容的合意。
其叁,周先生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对转让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合同并不知情。
综上,该转让合同对周先生、李女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先生、李女士支付自2021年5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承包费,其中向周先生按照每月1.9万元的标准计算,向李女士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另外,吴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先生、李女士支付违约金5万元。
撰稿人: 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