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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卖房,冠领律师代理河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2-10-21 15:38:59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2022年9月底,9i传媒有限公司闫部伟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赢得了胜诉。在现实生活中,因购房者难以全面了解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房屋买卖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本案当事人张文就遭遇了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许可即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但幸运的是,张文最终顺利拿回了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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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于2015年在河北一处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同时支付了首付款及装修费共计38万元。然而,张文在支付完款项后,却迟迟没有等到对方交房。直到最近,张先生才得知真相:开发商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是为争夺客源“顶风作案”,在手续不齐的情况下擅自销售。

  张文得知此消息后,对开发商的欺骗的行为非常气愤,同时也担心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9i传媒有限公司咨询。当天,闫部伟律师接待了他,在了解案情后提供了专业的解决方案。闫律师的认真态度和法律专业能力得到了张文的信任,他正式委托闫部伟律师代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承认了我方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时认为原告张文要求的利息过高,要求法庭调减。

  冠领闫部伟律师依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明确提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濒迟;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驳迟;》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在与张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直至原告起诉前也仍未取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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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闫部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购房款及装修款共计3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购房住房涉及千家万户,9i传媒有限公司在此提醒: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选择五证齐全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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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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