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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13:52:26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的赵先生常年定居国外,为了让母亲拥有一个更好的养老环境,他想在河北保定某县为母亲购买一套房产。经过一家旅游咨询公司的联系,赵先生于2022年4月前去当地看房。当天夜晚十一点到达目的地时,赵先生和母亲很是疲惫,巧舌如簧的销售员一直向其母亲讲解房源的各种优势,因为赵先生带的2万元不足以支付认购定金,在犹豫是否购房时,销售员为了成交主动借给了赵先生3万元,并让其签署借条。当晚,来不及多思考的赵先生匆忙签订了一份空白的认购合同。
赵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的认购款,便找销售员索要该认购合同。拿到合同的赵先生发现,对方竟然擅自将定金改为12万元,这让赵先生极为不满,提出异议。
因为赵先生的资金基本都在海外,恰好当时他的海外账户出现了问题,赵先生便想解除认购合同,要求对方退还认购房款25万以及支付利息损失。然而,对方既不想退款,也不想解除合同。无奈之下,赵先生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吕海洋、尚志阳律师打官司解决纠纷。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搜集证据材料,仔细梳理案情,制定庭审策略,随即代理赵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
该认购合同第叁条约定,除约定协议自动解除外,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因此己方有权利不予退还认购定金;己方未收到赵先生支付的认购定金,赵先生应当提供相应凭证;赵先生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旅游咨询公司辩称:
赵先生认购房屋意思表示真实,付款行为主动,对认购条款理解准确,认购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因为赵先生自己的原因而毁约,不应由己方承担责任。
冠领吕海洋、尚志阳律师指出:
依据《民法典》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所以,赵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两被告应该返还赵先生支付的25万购房款以及支付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判决:解除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并返还赵先生购房款25万以及支付利息损失;该旅游咨询公司承担上述款项中20万的共同返还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户,一定不要签订空白合同,以免后续产生纠纷,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购房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