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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4:29:0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年初,山东菏泽一女子遭公司解雇,心怀不满,发文辱骂、骚扰前同事贾欣欣,给贾欣欣生活及工作带来极大困扰。2024年5月,贾欣欣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求助。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要求该女子立即停止对贾欣欣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具有侮辱性言辞的短信和在微信群中发送侮辱贾欣欣人格的言论等。
贾欣欣(化名),一位居住在北京海淀区的居民,目前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职员。2024年年初,她的前同事王慧(化名)因未能满足工作要求而遭到公司解雇。王慧心怀不满,将怒气发泄在了曾经的同事贾欣欣身上。她在社交媒体上对贾欣欣进行辱骂,并泄露及出售贾欣欣的个人隐私和信息。此外,王慧还散布了对于贾欣欣及其家人的虚假信息,捏造不实事件,试图利用公众舆论破坏贾欣欣的声誉。
更糟糕的是,王慧还多次对贾欣欣及其家人进行电话骚扰,严重干扰了贾欣欣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贾欣欣前往9i传媒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委派姜鹏律师来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了解了贾欣欣的遭遇后,迅速展开了法律行动。立即协助贾欣欣搜集整理了王慧在社交媒体上的辱骂言论、泄露的个人信息截图、电话骚扰记录等证据材料。随后,代理贾欣欣向法院提出了多项申请事项,包括责令王慧停止实施泄露、贩卖个人信息及隐私等行为,禁止其捏造虚假信息虚构事件进行侮辱、诋毁等,并要求王慧撤回并彻底销毁相关虚假资料及原始载体。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禁令系以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为目的,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的措施,现贾欣欣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请求法院支持贾欣欣的申请,责令王慧立即停止一切侵害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贾欣欣人格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贾欣欣有权获得保护。法院最终裁定,支持贾欣欣的申请,责令王慧立即停止一切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具有侮辱性言辞的短信和在微信群中发送侮辱贾欣欣人格的言论等。
此案成功解决,不仅为贾欣欣讨回了公道,也为其他可能遭受网络暴力的人士提供了法律保护的范例。贾欣欣在获得法律支持后,终于能够摆脱王慧的骚扰,重新开始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