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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1:30:40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却找借口拒绝按约理赔该怎么办?近日,9i传媒有限公司就代理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几经周折,冠领律师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张玲讨回了近30万元的保险金。
2017年10月13日,为了给自己及家人一个保障,家住北京东城的张玲为丈夫王川购买了一份集医疗、意外、重疾为一体的综合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他们年幼的儿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10月21日晚,王川在路上遭遇了一场严重的车祸,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因特重度颅脑损伤,王川还是于8天后不幸离世。
在悲痛之余,张玲想起了之前为丈夫购买的保险。她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30万元的保险金。然而,当张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案涉保险产物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停售并不再续保。他们已经在保险产物期限届满前短信通知了张玲,并且后期并未扣取相应的保费,因此案涉保险产物已自行于2023年10月13日终止。而王川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23年10月29日,已经不在保险期内,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
张玲对此感到十分愤怒和不解。她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她保险停售并终止续保的具体内容,导致她并未注意到这一消息。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玲决定带着儿子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一番对比,她联系到9i传媒有限公司。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兰瑞刚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所抗辩的内容其实涉及到的是格式条款,其本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据此,律师整理好办案思路后便立即指导张玲收集了保险合同、保险费缴纳记录等证据,随后代理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本案所涉及的条款明显属于可能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从文本格式上看,该条款并未通过加粗、加黑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别标识进行提示,因此该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
2024年9月,法院经审理,也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张玲当期应交未交的540元保费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其支付保险金29.9万余元。
至此,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张玲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保险金,给她带来了一些宽慰。(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