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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8:06:03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因前夫李某不履行离婚协议,北京某区的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却被裁定驳回起诉。近日,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该案上诉成功,二审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案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更多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与李某原是夫妻,二人结婚八年,婚内生育一女,一家叁口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在村里的一处宅院。2018年8月,该村因项目治理进行搬迁腾退。根据搬迁腾退政策,该院落分两户进行搬迁,由李某与李某的父亲分别与搬迁腾退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分别获得部分拆迁款。此外,李某选购了3套定向安置房。更多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后来,王、李二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套安置房归男方李某所有;另一套归女儿所有,在女儿年满18周岁后且符合过户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协助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过户之前,房屋使用、收益、居住等权利属于女方享有;最后一套房屋归女方李女士所有;男方购买定向安置房剩余的拆迁款,双方各享有50%,男方扣除10万元给女方作为女儿抚养费。可二人登记离婚后,李某却反悔了,拒绝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离婚协议。更多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求分割的财产涉及案外人李某的父亲等人的安置补偿利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需要先进行分家析产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搬迁利益未从家庭财产中析出的情况下,王女士要求分割相应搬迁腾退利益,缺少前提条件,因此裁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王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的张雪萍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冠领律师代理王女士上诉指出:
首先,拆迁时大家庭有协商分家的意见,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各家已经签订各家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也均已交付使用,无需再分家析产;
其次,李某主张王女士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并未举证证明,更无任何案外人另案提起相关法律程序主张有其利益,本案中李某父亲等人也并非当事人,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李某转述的一面之词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合法依据;
再次,王女士依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有效购房合同和有效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要求李某履行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和充足的证据佐证,符合案件受理的要求,理应予以实质审理。更多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上诉意见,认为王女士起诉李某,依据离婚协议主张相应民事权益,符合起诉条件,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除代理律师外,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