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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0:03:05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施洋律师、祁嘉绘律师代理的上海松江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经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限期提供相关信息给原告(委托人)查阅。
公司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还在股东申请披露信息时一口回绝。2024年2月,股东林敬书为维护自身知情权,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胜诉结果,林敬书如愿查阅到入股公司的相关信息。
林敬书是上海人,经过多年资金与人脉积累,辞职开办了自己的公司。2017年2月,林敬书受同样辞职单干的老同事邀请,成为位于上海松江区的庆泽公司的股东,持股49%。由于林敬书自己的事业繁忙,他对这份“投资”并未太上心。直到2024年2月,经人提醒,林敬书才意识到庆泽公司一直没有向他通报过公司经营情况。
林敬书遂向庆泽公司邮寄了《查阅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及凭证等信息,想借此了解一下庆泽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出乎林敬书意料的是,庆泽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林敬书查阅目的有不正当性。
庆泽公司认为,林敬书自营的公司与他们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的竞争关系。面对态度坚决的庆泽公司,林敬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施洋律师、祁嘉绘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指出,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股东身份参与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据此,冠领律师代理林敬书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庭审中,庆泽公司辩称林敬书存在抽逃出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利用股东身份抢夺交易机会等问题,仍旧不同意提供相关信息。
冠领律师依据证据与法律,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首先,庆泽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敬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且即使有此行为,只要未丧失股东身份,林敬书仍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庆泽公司对于林敬书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主张,应由其自身承担举证责任,而庆泽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林敬书是受其他股东邀请入股,庆泽公司对林敬书在两家公司担任股东从事经营业务至今的风险利弊应属明知。而相关货单证据显示,林敬书自营公司的交易品与庆泽公司并不相同,无法证明林敬书有抢夺商业机会或进行实质竞争的行为,更不能证明林敬书申请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庆泽公司限期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林敬书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