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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0:50:46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孙亮律师代理的广西梧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委托人)尚欠的工程款48.8万元及利息。
2013年,吕易春从老乡林康处,承包了一起在广西梧州建设工厂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林康却拖欠工程款近十年之久。2023年末,吕易春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林康限期支付吕易春尚欠的工程款48.8万元及利息。
吕易春与林康是老乡,一起从老家到广西梧州找工作。2013年初,林康从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处工程,并随后将其中建设工厂的部分分包给了吕易春,两人约定吕易春负责包工包料,由林康支付工程款。
2014年1月,上述工程项目完工,两人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后,确认林康应向吕易春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款等共计48.8万元。此后吕易春多次向林康索要欠款,但他总以发包方尚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予以推托。
时间一晃过去了近十年,到了2023年末,追讨工程款多年无果的吕易春身心俱疲,终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为此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孙亮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与吕易春沟通案情后,得知他当年出于对老乡的信任,并未与林康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双方仅在口头上达成了分包协议。为了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冠领律师指导吕易春与林康进行交流,通过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固定了林康承认尚欠他48.8万工程款的证据。
冠领律师随后就上述工程项目展开调查,发现早在2015年时,林康就因工程款纠纷与发包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后虽认定林康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由于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且已被投入使用,故判决发包方限期支付林康279万工程款。而多年来林康却一直声称他未收到工程款,明显属于恶意隐瞒。
综合以上信息后,冠领律师代理吕易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康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林康辩称:案涉工程并非是由他分包给吕易春的,而是由两人共同从发包方处承包,因此吕易春应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与他无关。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林康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上没有吕易春的签名,而林康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尚欠的279万工程款中,已经包括了吕易春的48.8万款项,但吕易春却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且林康曾以付款人身份,向吕易春出具过工程结算单,因此两人之间不是共同承包关系,而是分包关系。
冠领律师还提出:虽然林康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林康与吕易春之间的分包协议亦属无效,但是,由于吕易春已按约定全部完成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已投入使用,林康也已就包括吕易春的工程款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发包方向林康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林康应按照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承担向吕易春支付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林康限期支付吕易春尚欠的工程款48.8万元及利息。
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在实际操作中,“预防优于治疗”,通过签订详尽且具有预见性的合同条款,明确各类情况下的权责分配,有助于降低工程纠纷的发生率。如果已经发生类似纠纷不知该如何处理的,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不失为一种明智之选。(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