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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6:20:03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河南的陈壮和母亲二人因房屋共有纠纷被前妻林丽丽告上法庭,无奈之下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最终冠领律师帮助陈壮母子二人维权成功。
陈壮是河南某村的村民,与林丽丽在2012年领证结婚。2016年的时候,陈壮与本村的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和《拆迁安置协议》,就涉及房屋达成协议:陈壮、林丽丽和陈壮母亲,叁人各自获得65㎡的住宅用房和5㎡的商业用房。
2019年,陈壮和林丽丽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在法院调解下离了婚。但是针对已经安置完毕的住宅和商业用房两人却产生了争议。原来,拆迁部门在2016年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时,将陈壮和其母亲安置在某小区1期的一套房屋,却并未对林丽丽作出安置,现在导致了她没有安置住房。
所以,林丽丽认为陈壮和其母亲独占房屋,将二人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应当依照陈壮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享有65㎡住宅用房和5㎡商业用房的所有权。陈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无奈应诉,并委托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该起案件。
庭审中,原告林丽丽主张,被告陈壮就拆迁事宜获得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归原告所有并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
冠领律师就原告林丽丽的主张提出:
首先,根据安置统计表记载,被告陈壮和母亲确被安置于某小区1期的某套房子中,并有陈壮母亲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其二人一直居住于此,所以两被告之间存在共有关系。
其次,对于原告林丽丽是否会被安置在该小区2期,是否具有安置资格,需要拆迁部门进行认定。并且拆迁部门进行安置补偿时,原告林丽丽与被告陈壮已经离婚,因其中存在争议,拆迁部门未将属于林丽丽的补偿部分交付给二被告,所以原告不应当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再次,因为拆迁部门仅对陈壮母子进行了安置,而法院又只能对已经进行分配的利益进行分割,不能出具分配意见,确认林丽丽是否具有资格的决定应当由拆迁部门作出,所以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成立。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涉及行政协议履行中产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林丽丽的起诉。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熊雪冬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