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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1:05:28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西城隋先生的房屋买了20多年难过户,2023年,他委托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维权。近日,冠领律师从诉讼时效、案涉合同有效入手,帮助隋先生赢得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公司限期协助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1998年,因危旧房改造拆迁,北京西城隋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年9月,隋先生与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福强公司”)签订《居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回购了402号房屋。
2006年,福强公司着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隋先生当时居于国外,不能及时赶回,这件事便被搁置了。时过境迁,隋先生举家回国后发现,福强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房产变更登记的事项无法推进。
2023年,过户房屋事宜迟迟没有眉目,隋先生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咨询。经过接待律师的讲解,隋先生与冠领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冠领律所指派擅长办理房屋合同纠纷的徐洋洋律师办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迅速集齐《居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采暖费发票、客户用电登记表,用以证明隋先生一直占有使用402号房屋。
冠领律师向隋先生阐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调取的402号房屋档案登记资料,隋先生已经履行了回迁购房协议的付款义务。福强公司办理了不动产的初始登记并掌握产权登记的必要材料,应在交付房屋后继续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冠领律师撰写的起诉状获得隋先生认可后,便通过网络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法庭上,福强公司辩称:
首先,隋先生依据回迁安置购房协议请求办理过户登记,该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隋先生未证明他是案涉房屋的唯一权利主体,隋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支付购房款,遂无权要求福强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居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是隋先生与福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国家、社会或第叁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该协议有效,福强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案涉《居民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未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拆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亦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隋先生在已经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要求福强公司履行过户义务,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福强公司限期协助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困扰隋先生多年的心事终于解决。(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苍产蝉辫;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