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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0:02:54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均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但两者定罪量刑的标准十分不同。一般来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最低也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相较敲诈勒索罪来说,处罚更重。
日前,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广东东莞的一起刑事案件,就遇到了区分上述两项罪名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绑架罪,并以该罪名提起公诉。法庭上,冠领律师准确区分两项罪名之间的区别,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当事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事人名为孙志斌,与徐芳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中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起初,二人感情尚可,但从2023年初开始,孙志斌发现徐芳经常独自外出,两人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少。孙志斌发觉不对劲,便在2023年1月的某天,悄悄跟随徐芳一起出了门。为避免出现突发情况,孙志斌还联系了两个朋友(均已被同案或另案处理),与他一同前往。
徐芳所乘车辆在一处公寓楼前停下,孙志斌叁人紧随其后,亲眼见到徐芳进入其中一间房。叁人见状,立即上前敲门。见无人开门,叁人便用脚将房门踢开,随即冲进房间。与孙志斌料想的一样,房内除了徐芳,还有一名男子赵阳。孙志斌叁人将徐芳、赵阳二人控制住,企图限制二人自由。期间,因赵阳试图反抗,孙志斌叁人对其进行了殴打。
殴打过程中,孙志斌叁人以赵阳与徐芳通奸为由,向赵阳索要现金1.1万元,否则便不让其离开。赵阳因身上未携带现金,便通过电话向其老板索要1.1万元未结工资。经协商,赵阳的老板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赵阳,赵阳随即转给孙志斌。收到6000元转账后,孙志斌叁人将赵阳释放。
经鉴定,赵阳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年8月,公安机关将孙志斌抓获归案。同年11月,公诉机关以孙志斌涉嫌绑架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孙志斌的家人得知此事后,立即拨通了冠领律所的咨询电话。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张志明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立即调阅相关案件材料,并向孙志斌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经分析,冠领律师认为孙志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绑架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并据此制定了具体的辩护方案。
案件开庭审理时,冠领律师准备充分,为孙志斌作罪轻辩护:
首先,绑架罪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叁人给付财物。本案中,孙志斌并未实施向第叁人,即赵阳的老板发出威胁以索要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尽管孙志斌使用了一定暴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赵阳的人身自由,但孙志斌的暴力内容更多是出于泄愤的目的,其索要财物的手段是以赵阳与徐芳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孙志斌的刑事责任。
最后,孙志斌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阳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赵阳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孙志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面对公诉机关对孙志斌的指控,冠领律师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准备充分,以另一罪名,即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最终使孙志斌获罪轻判决,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