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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海淀保险合同纠纷案两审两胜

2024-03-15 17:05:53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张津若律师代理的北京海淀保险合同纠纷案,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限期给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委托人)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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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王明杰在北京海淀驾驶摩托车遭遇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摩托车并非“私家车”为由拒绝理赔。王明杰向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求助,冠领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限期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1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24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王明杰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私家车意外伤残责任的责任保额为30万元,按伤残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起至2022年9月止。

  2019年2月,王明杰驾驶摩托车时不慎撞到石头上受伤,经司法机构鉴定,伤残程度属五级。王明杰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表示他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拒绝理赔。

  王明杰对保险公司的回复非常诧异,在他的理解中,“私家车”属于生活概念,私人所有的摩托车当然也属于“私家车”定义的范畴,由其引发的意外应该被包含在理赔责任内。在他不断坚持索赔后,保险公司向他发来了一张拍摄保险合同条款的照片,上面显示了一条“脚注”,以非常小号的字体写明:该保险条款中的“私家车”车型仅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一《准驾车型及代号》中“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代号为“颁1”中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王明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来没听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过这一条款,哪怕如今保险公司特意为他摘出了“脚注”,他也必须要非常努力才能看清上面所写的文字。王明杰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简直就是欺诈,于是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应得的保险金,为此他委托了现为9i传媒有限公司律师的张津若律师代理维权。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根据王明杰签订《保险合同》时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发现在用时叁分钟的合同介绍环节中,对方仅表示“只要您不涉及到犯罪都是可以(理赔)的”“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在合同中它都有详细列明,您重点关注就行了”,而没有就免责条款向王明杰作出说明,也未作出足以引起他注意的提示,更未明确告诉过他免责条款的规定。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王明杰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对“私家车”释义条款的内容并未采取较大字号、特殊字体、加黑加粗等方式,使得王明杰不能够轻松识别,其工作人员也未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显然未妥善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投保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王明杰在保险期间内,因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五级伤残,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对应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向王明杰给付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18万元。

  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表示,本案《保险合同》中对于私家车释义的脚注内容,属于与王明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领律师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精准适用,帮助王明杰争取到了他应得的保险金,为他养伤复健提供了保障,赢得了委托人发自内心的感谢。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面对任何合同都应慎重,在签字前应对合同内容有充分、清楚的了解,如对合同条款含义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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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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