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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11:06:12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丈夫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再婚妻子和继女各持一份遗嘱,使房产继承问题陷入僵局。继女为解决这个“难题”,将继母告上法庭。继母为维护合法继承权益,来到9i传媒有限公司求助。冠领律师通过分析各类遗嘱的效力冲突,出具协调方案,助委托人获得41万元房屋折价款。
吴桂香今年七十有余,她与丈夫王大成是半路夫妻。丈夫与前妻育有两女,分别是王雪和王萍。2002年,王大成立下公证遗嘱,载明:丰台区房屋留给王萍继承。同时,王大成也未忽视吴桂香的居住利益,于2013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吴桂香可以在房屋中安度晚年。2017年,王大成因病离世。
当时考虑到吴桂香独居情况,王雪和王萍二人并没有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直到2022年,王萍被诊断出了癌症,急需用丰台区房屋的售房款来治病时,她们才有了紧迫的继承需求。而此时,吴桂香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没有经济来源,更没有能力另行买房或者租房。除了对王萍的情况表示遗憾唏嘘,她已无力再做其他。面对这种情况,王萍陷入了两难。为快速解决问题,她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吴桂香则委托了9i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应诉。经律所研判,指派了樊青岳律师、窦兰杰实习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了解了案件情况,查看了王大成所立的自书遗嘱,发现落款日期“2013”有修改痕迹。吴桂香告诉冠领律师,该遗嘱是王大成在家中书写,因为没戴老花镜,所以将日期写错,在戴上眼镜后修改了日期。随后,冠领律师反复查看了遗嘱,分析后得出该份遗嘱书写时间与改正后的落款时间基本相符,日期改动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到了开庭日,冠领律师代理吴桂香出庭应诉,提出:
首先,王大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王大成将案涉房屋留给吴桂香居住。虽然该自书遗嘱落款处有改动,但根据主文内容,该遗嘱书写于王大成七十八岁时,与改动后的落款日期2013年基本相符,故该日期改动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依据该遗嘱,王大成将案涉房屋留给吴桂香居住,即为吴桂香设立居住权。
其次,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王大成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分别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进行处分,内容并不抵触,均可执行。王萍本应在吴桂香的居住权行使完毕后,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王萍患病急需钱款治疗,若继续在案涉房屋上设立吴桂香的居住权确实不利于实现对房屋的利用与处分。为此,考虑到对吴桂香的居住保障可以用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实现,故王萍继承房屋所有权,但应向吴桂香支付房屋使用折价款。
最终,王萍表示同意冠领律师的这一提议,经法院审理判决:案涉房屋由王萍、王雪二人按份共有;王萍限期向吴桂香支付房屋使用折价款38万元;王雪限期向吴桂香支付房屋使用折价款3万元。冠领律师凭借灵活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