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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5:27:47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大 中 小]
房屋被拆迁,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究竟是享有居住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被安置人若要求分割安置房产权,应该怎么办?近日,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东城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迎来胜诉结果,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驳回了委托人继子要求分割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周志新是北京东城的居民,与前妻育有一双儿女。与前妻离婚后,周志新在朋友介绍下与徐爱珍相识,二人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
两人结婚前,周志新的母亲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将位于北京东城某处的房产赠与周志新,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周志新名下。2001年,该房屋被划入危改范围内,相关部门与周志新签署《就地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人口为周志新及其儿子、儿媳、女儿四人,并约定了安置房地址。
2003年11月,周志新对安置房申请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年9月,周志新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周志新自愿将该房屋100%份额赠与儿子所有,并于当日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儿子名下。
偶然得知此事的徐爱珍气愤又疑惑:这安置房她也出了钱,按理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就被周志新单方面赠与给继子了?徐爱珍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遂立即拨通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热线电话寻求帮助。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张丽娜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徐爱珍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并代理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志新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安置房虽登记在周志新名下,但该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且首付款及后续贷款均由二人共同承担,该安置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志新与儿子擅自达成《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该合同应属无效。
在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后,徐爱珍的继子转而向法院提起另一项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四个被安置人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割。对此,冠领律师再次整理案件材料,准备充分代理徐爱珍应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出,相关安置合同仅在支付安置房购房款环节中,约定了对被安置人的优惠政策,并不能以此推断出被安置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因此,周志新的儿子、儿媳、女儿作为被安置人,对安置房不享有所有权,其无权进行所有权确认。且叁人之前从未在涉诉房屋居住,二十多年来也从未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故叁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物权权益。
法院经审理,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徐爱珍继子的诉讼请求。
面对继子的无理要求,冠领律师及时提起诉讼确认赠与无效,又准备充分积极应对后续诉讼,全方位维护了徐爱珍的合法权益,为她保住了安置房产权。(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