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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惠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

2024-02-27 13:52:23    文章来源:9i传媒有限公司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9i传媒有限公司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罗岑律师代理的广东惠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经惠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书》,解除申请人(委托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认购书》,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返还定金及首期房价款共29万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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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陈兴华认购了一处位于广东惠州的房屋,在缴纳29万元首付款后,按揭贷款却因故一直未能办理,之后更是了解到他认购的房屋已被建筑商申请查封,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意义。陈兴华于是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款,对方却迟迟不予办理退房手续。2023年7月,陈兴华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经过冠领律师努力,惠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陈兴华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认购书》,房地产公司限期向陈兴华返还定金及首期房价款共29万元并赔偿损失。

  2021年12月,陈兴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了一处位于惠州市的房屋,并缴纳了5万元定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随后向陈兴华推销了一款贷款产物,表示他可以从中贷出10万元作为首付,前两年不用支付利息和手续费。

  2022年1月,陈兴华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4万元首付款,同时提交了贷款申请材料,但该贷款机构迟迟未能放贷,一直拖延了半年多仍处于“正在办理”状态,陈兴华渐渐失去耐心,表示若贷款无法办理,则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定金及首付款。

  2022年9月,房地产公司向陈兴华提出变更首付和贷款方案,将首付调整为房屋总价款的两成,则他缴纳的29万元已经足以覆盖首付数额,无需再办理上述贷款产物。次月,陈兴华与房地产公司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按揭贷款,又被房地产公司以疫情管控为由未能实现。

  折腾了近一年,却连贷款事项都没能办好,陈兴华此时已经不想再继续购买该房屋了,之后他更是了解到,自己认购的房屋早就被建筑商申请查封,《认购书》已经无法履行。自觉受骗的陈兴华坚决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款,但对方表示因资金紧张,即便退了房也无法退钱。

  陈兴华认为房地产公司此举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帮助他要回款项。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罗岑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陈兴华在购房过程中一直积极履约,持续主动高频地与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因此陈兴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诉讼方案,指导陈兴华收集了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并根据《认购书》中的约定,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认购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合同。但双方在协商首付款支付、改变首付款比例、改变申办按揭贷款额度等事项后,最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因此陈兴华有权请求解除《认购书》、返还定金及首付款。

  第二,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陈兴华的资金被房地产公司占用,造成他蒙受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仲裁委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决解除陈兴华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认购书》,房地产公司限期向陈兴华返还定金及首期房价款共29万元并赔偿损失。

  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面对这类纠纷,究竟是要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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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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